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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窝藏、包庇罪的加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⒈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⒉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⒊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⒋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⒌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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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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