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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抚养孩子一方探视权如何实现和受保护

当事人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1)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须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2)在探视权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
(3)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由人民法院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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