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其财产状况差、偿债能力有问题,应做财产保全,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保障胜诉后债权实现。
(二)若债务人信誉良好,有稳定收入和足额资产,且无恶意转移财产迹象,可不做财产保全,以此节省成本和精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