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情形一:
遗嘱人
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无效情形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无效情形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无效情形四:受
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者
伪造的遗嘱;
无效情形五: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此外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