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公司经营纠纷专题 > 北京市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北京市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2、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5、妥善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风险提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选择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最新修订:2024-02-1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