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产抵押登记届满,抵押关系不自动解除。《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唯一的决定因素只有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抵押登记届满,抵押关系仍存在。
风险提示: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即可以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实现抵押权时,会影响有优先受偿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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