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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导致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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