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司破产清算时,依据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可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这能增加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维护债权人权益。
(2)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机制。
(3)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章程、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股东,以公司名义签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股东承担合同责任。不过,若公司成立后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签合同,公司可不担责,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提醒:
认缴出资的股东要按时足额出资,避免在公司破产时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