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时按法定破产程序处理,依清偿顺序支付相关费用及债务,普通债权不足则按比例清偿;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形需在相应范围担责;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通常消灭。
法律解析:
公司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时,需按照法定破产程序处理。首先依据法定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清偿完前一顺序债务后财产已耗尽,后续顺序债务不再清偿。对于普通破产债权,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则按比例清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经过破产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未清偿债务消灭,债权人通常不能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若存在上述股东违规情形,仍可向股东追责。若遇到公司破产相关的债务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公司破产清算后资不抵债时,需严格依照破产程序按法定清偿顺序处理债务,未清偿债务并非必然消灭,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
1.需按法定清偿顺序依次处理债务。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清偿完前一顺序债务后公司财产已耗尽,后续顺序的债务将不再清偿。
2.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破产债权,剩余财产将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3.未清偿债务的后续处理需区分情形。公司完成破产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未清偿债务通常消灭,债权人不能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若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1)公司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时,需依照破产程序处理,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两项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必要支出,需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毕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若清偿前一顺序债务后破产财产已耗尽,后续顺序的债务无需再清偿。
(3)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普通债权,各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4)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通常消灭,但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形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提醒:
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清算后未获清偿时,应核查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医疗补助等相关费用,接着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前一顺序债务清偿完毕后公司财产已耗尽,后续顺序的债务无需再清偿。
(二)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破产债权,剩余财产将按照各普通债权占总普通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有例外。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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