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汕尾法律咨询 > 汕尾破产清算法律咨询 > 公司破产认缴出资无法缴纳怎样处理

公司破产认缴出资无法缴纳怎样处理

蒋** 广东-汕尾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1 13:05:07 350人阅读

公司破产认缴出资无法缴纳怎样处理

其他人都在看:
汕尾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汕尾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公司破产清算时,依据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可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这能增加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维护债权人权益。
(2)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机制。
(3)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章程、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股东,以公司名义签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股东承担合同责任。不过,若公司成立后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签合同,公司可不担责,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提醒:
认缴出资的股东要按时足额出资,避免在公司破产时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19:06:02 回复
咨询我

(一)股东应配合管理人:当公司破产进入清算程序,股东要响应管理人要求,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论出资期限是否已到,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债权人权益。
(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明确合同责任:为设立公司签署章程、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股东,以公司名义签合同,要承担相应合同责任;若发起人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签合同,公司可不担责,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6-01-01 17:09:41 回复
咨询我

1.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可要求认缴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缴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保障债权人权益。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责。
3.股东为设公司签章程、认购出资等,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可能担责;若发起人借此谋私利,公司可不担责,善意相对人除外。

2026-01-01 15:30:4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公司破产时,认缴出资但未实缴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
公司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后,依据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可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设立职责的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股东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后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签合同,公司可不担责,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如果您遇到与公司破产、股东出资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1 14:56:45 回复
咨询我

公司破产时,认缴出资却未实缴的股东需承担责任。在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可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缴纳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这是保障债权人利益、遵循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体现。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为设立公司的股东以公司名义签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其承担责任;若发起人利用公司名义为自身利益签合同,公司可不担责,除非相对人为善意。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股东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未实缴出资带来法律风险。
2.公司加强对股东出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本充实。
3.债权人在交易中要关注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降低自身风险。

2026-01-01 13:48:3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