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在故意犯罪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和认定,应当符合社会民众一般的观念。我认为,在具体案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
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
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如,用凶器数十次,捅刺被害人的;长时间暴力折磨被害人,故意加重其痛苦程度的;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求饶、逃跑、呼救的过程中,仍然执意追杀被害人的;
3、以其他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法,杀害被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