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认为
离婚协议中的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
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
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
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种观点为可取。
2、首先,婚姻
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
抚养和
财产分割的职能。
其次,
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
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
3、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
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
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