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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有什么新规定

1、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人民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及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意见的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审批的材料中。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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