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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缓刑有哪些特点

1、缓刑的特点有:
(1)对被告人进行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
(2)被告暂时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具体刑罚不同时判处。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罚宣告后在一定时间内有条件地暂停执行。缓量刑是暂停适用刑罚,而不是暂停执行;
(3)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暂停量刑的,由设立的专门机关监督,由专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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