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索要抚养费,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具体如下:
- 抚养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的,比例可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同时,法院会结合孩子实际需求调整,如孩子有特殊疾病等,抚养费可能会适当提高。
- 抚养费支付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可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常见的是定期支付,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支付。若支付方经济条件好且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一次性支付。特殊情况下,若支付方经济困难但有实物资源,经抚养方认可,可部分采用实物给付补充。
- 索要途径: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就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达成书面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孩子出生证明等能证明亲子关系和离婚事实的材料,以及自身经济状况、孩子生活开销等证据。若一方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即使离婚时已有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