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
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
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1、首先,
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2、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
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
欺诈、
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
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
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
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
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
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