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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资格撤销义务仍要承担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据此,王某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他仍然是孩子的父亲,依法应尽的义务不会因此而免除或消灭。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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