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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资格撤销义务仍要承担

监护资格撤销义务仍要承担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2 07:32:58 已帮助13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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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资格撤销义务仍要承担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据此,王某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他仍然是孩子的父亲,依法应尽的义务不会因此而免除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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