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未对被监护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或者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的方式,导致未成年人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严重伤害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如果只是普通的教育,是不会撤销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