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特殊规定依法律执行。时效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开始,但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2.诉讼时效在特定情形下会有中止和中断。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而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3.建议权利人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权利受损后尽早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若遇到法定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申请延长时效。同时,积极通过合法途径中断时效,如书面催讨、提起诉讼等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