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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及注册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有两个原则:
①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这里所说的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即体现自愿注册原则。
②强制申请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里所指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这里所说的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即体现自愿注册原则。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里所指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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