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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四个构成要件

1、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
2、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
3、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的管理,
4、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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