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
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
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
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
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一般情况下,提
起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交
起诉状并且提供相关的资料;如果
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写起诉状的,可以进行口头起诉。法院会计入笔录并且出具一份书面凭证。。一个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该行政案件还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
二审程序进行一次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