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400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
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
立案,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
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被害人、
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
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