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
一审行政
诉讼案件上诉的,法院一般要在三个月内做出判决;但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