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市级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
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
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