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一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9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09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7、公司股东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