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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请教一下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2024-02-23 13:00:51 已帮助12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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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遗嘱的“明示”撤销与变更。包括两种方式:
①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者变更原来所立遗嘱(需要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以公证遗嘱为之)。
②遗嘱人在遗嘱中注明废弃意思。
2.遗嘱的“默示”撤销与变更。包括三种方式:
①遗嘱人前后订立数份遗嘱,且前后的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应当以在后的遗嘱为准,与在后遗嘱相抵触的在前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变更(同样,公证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以公证遗嘱为之)。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③遗嘱人故意破毁或者涂销遗嘱,遗嘱视为被撤销。遗嘱人故意破毁、涂销、废弃遗嘱的部分内容的,遗嘱视为被变更(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故意破毁自己保存的“公证遗嘱”的,不发生公正遗嘱被撤销或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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