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有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的支付,但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平等、自愿精神。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有的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居间合同中都会提前对居间费用进行约定的,当事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