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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听证怎么举行

(一)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三)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
(四)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五)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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