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假释期满后,监督机关对获
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
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
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
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被假释的
犯罪分子没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
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
刑罚执行完毕。
二、假释期满发现漏罪
获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应将新罪或漏罪处以刑罚,实行
数罪并罚。
假释是一种奖励制度,是对投入监狱强制劳动改造的罪犯主动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文化、技术,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检举揭发、阻止他人
犯罪活动的
立功表现的奖励,因此,适用于被判处较长刑期的犯罪分子,但是,为打击严重
刑事犯罪,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下列犯罪不适用假释:
一、
累犯;
二、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
绑架等
暴力犯罪在
一审中被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罪犯。
被判
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附加刑从假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