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
股权有期限限制,至少为三十日,若是
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是通知的,按照约定或者是通知进行。主张有限购买权应当是在同等条件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
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