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有差异时,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房价款;若超出3%,超出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若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选择解除合同。
(二)存在过渡费的情况下,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协议约定,需按更高标准支付逾期过渡费。
(三)建设过程中对房屋结构、装修标准等有调整,依据调整情况给予差价补偿或其他形式赔偿,具体按安置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