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2、虽然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权利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传统理论将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
3、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4、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