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需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造成的损失,避免盲目签约,对可能的损失有合理预见。
(二)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比如积极寻找替代交易等。
(三)守约方计算损失时,要将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从损失中扣除,不能虚报损失。
(四)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利益是在一定范围内较为确定的,而非推测、假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