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离婚。如果婚前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登记
结婚期间,如果女方的病情稳定,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能良好地辨认婚姻有关事务的
权利和义务,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作出对缔结婚姻的真实表示。此时一方以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依据不足。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