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
逮捕人已经
触犯法律,并且经过检察院批准,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1)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