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其他共有人无法追回房屋,可向私自卖房者主张赔偿损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卖房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其他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起诉时要准备好证明房屋共有的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三)可以要求私自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若有约定违约金,可按约定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