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如何确定
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应以交通事故因
侵权人过错造成的后果为标准:
(1)致
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其
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2)致受害
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
(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