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4、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5、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6、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在此类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将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追加为被告并负责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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