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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期限怎么算

1、一方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涉及对方当事人须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2、一方当事人减少原有的诉讼请求而未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3、一方当事人对于给付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提供了新的计算依据,从而使诉讼请求增加的,应认为此类的诉讼请求依附于原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4、对于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外的新的独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对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后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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