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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