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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

湖北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6 18:06:06 已帮助49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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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节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

针对农民集中居住等新农村建设新情况,《细则》明确申请宅基地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湖北省厅土地利用处于2016年8月15日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发布的《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湖北省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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