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投或者
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