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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形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5 13:41:57 已帮助33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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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执行情形
民事诉讼中中止执行的情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破产程序的特殊问题: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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