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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脏物罪的立案标准

收购脏物罪的立案标准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2024-03-01 07:50:57 已帮助45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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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脏物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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