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公安机关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一条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最新修订:2024-03-0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吕沅锦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律师
更多
吕沅锦律师

帮助人数: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