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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开发协议

农村土地开发合作协议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下:

1、应保证项目用地不存在权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如有甲方应妥善处理好并保证不得因此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与有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不得借故拖延。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甲方应当就项目用地的青苗、虾塘、鱼塘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协助乙方与相关人员进行清点并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4、在办理项目用地征收审批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在政府有关部门依约及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甲方应负责将项目用地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包括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30天的,除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如乙方没有违约导致定金被没收的,其所支付的定金200万元应与相应款项的土地补偿款相抵销。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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