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站)、青年宫(少年宫)、曲艺馆、舞厅、音乐厅(茶座)、录像放映厅、游乐场、展览馆;
(二)体育馆(场)、游泳馆(场)、滑雪场、冰球馆(场)、溜冰场、旱冰场、狩猎场、弹子房、台球及保龄球场、棋院;
(三)火车站、民用航空站、汽车客运站、航运码头及公共交通工具;
(四)公园、博物馆、风景游览区、资源保护区、开放寺庙;
(五)饭店(餐厅)、冷饮店、照像馆、理发厅、浴池等服务场所;
(六)商店(场)、各类交易市场;
(七)其他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