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通常有这几种情形。
其一,就是案件的事实不够清晰,证据也不太充足,那这时候就得补充侦查,目的就是要把真相查得更明白,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让定罪量刑更准确。
其二,有可能是在程序方面出了问题,像侦查程序不合法之类的,那就得把这些问题纠正过来。
其三,是对案件的定性有争议,得再好好研究和讨论一番,确定到底该用哪种法律才合适。
遇到这种情况,原来的检察院就会根据退回的原因去做相应的处理,要是需要补充侦查的,就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重新移送去审查起诉;要是程序有问题,纠正之后就接着往下走;要是定性有争议,那就深入研讨之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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